关于申报2013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信软〔2010〕91号)文件规定,以及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71号)和《关于印发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0〕36号)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
一、申报企业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集成电路和嵌入式软件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符合软件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履行企业相关责任。如依照国家统计法,配合做好统计工作;依照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企业责任等。
(四)动漫游戏企业需通过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和年审。
二、资金支持项目年度
(一)软件项目:第四部分第(一)至(五)项目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动漫项目:第四部分第(六)至(十一)项目的时间为2012年5月1日-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项目材料:第四部分各申报项目要求的材料。
四、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
(一)税收返还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返还项目申报表》和《企业收入纳税情况表》(附件2),并附上厦门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2)2011、201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附合并报表子公司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3)由国内外有关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传媒机构等)出具的2012年软件产品(服务)在全国或国际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前五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简称软件百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拥有省级以上研究或开发中心和近两年内获得名牌、专利、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已享受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税收返还奖励的企业不重复申报本项目。
(二)国家布局内企业和百强企业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企业百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国家相关部委相应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地方配套或支持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软件企业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省相关部门项目扶持或资金奖励的,可凭相关获奖证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要求配套的文件,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要求给予资金配套。省级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项目扶持或资金奖励证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文件,扶持或奖励资金帐期在2012年度的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执行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总投资、国家补助资金等。
(四)软件企业员工培训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软件企业员工参加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集成电路设计和嵌入式软件等领域的专业资格认证或升级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给予不超过每年一次1000元的培训补助。
2、申报材料:参加培训员工身份证、培训发票、获得证书(升级培训还须提供前级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软件企业租金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由资金联审会审核认定的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三年内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租金标准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入园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厦门市软件园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驻时间证明;
(3)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六)原创动画播出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
(1)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上星(含上星动漫专业)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原创动画播出奖励的需提供:播放许可证、播出合同复印件;本企业开发、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创动画播出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申请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动画片奖励的需提供: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证明材料。
(七)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含在中国移动、电信、联通手机动漫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产品),按该产品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国家出版总署、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
2、申报材料:
(1)游戏上线运营(含新媒体平台)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运营收入发票复印件。
(八)获奖作品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新闻出版总署“民族网络游戏工程”、文化部等部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厦门国际动漫节“金海豚奖”,按照获奖级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评选的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并获得资金扶持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申报材料:
(1)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动漫游戏作品的审批和许可证书复印件;
(3)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1套。
(九)动漫企业人才培训补贴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新招大学毕业生或引进外地专职技术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作为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补贴。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培训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4);
(2)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3)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动漫企业租赁软件园研发楼补贴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三年内给予租金50%的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入园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厦门市软件园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驻时间证明;
(3)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
(十一)动漫企业参展补贴
1、申报条件和奖励内容:动漫游戏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国家主管部委主办的动漫游戏展会,按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2、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委举办动漫游戏展会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2)参展总结报告(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参展内容、展位布置、费用列表、效果等,2000字左右);
(3)展位租赁合同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打印和装订:申报表按格式要求填后写用A4纸打印,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清楚。打印、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章。装订顺序:申报表(附件1)、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质证明材料(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等)复印件、申报项目材料。纸皮、简装。
2、电子文档提供:申报表、附件、申请报告、总结报告、需付电子版(DOC格式)以及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5,XLS格式。仅填写本企业申报的项目表格),刻光盘粘紧在封页背面,光盘面需注名企业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获奖动漫游戏作品影像资料刻光盘,装中号信封,信封和光盘面需注明企业名称、作品名称、集数编号。
(二)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申报表、附件、申请报告、总结报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盖核对章(受理人员签字)。
(三)受理机构: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地址: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3号行政综合楼612室,电话:2136048、2962038。
(四)咨询电话:政策咨询5953918、5953919。软件项目(1至5项)申报事项咨询2136048,动漫游戏项目(6至11项)申报事项咨询2962038。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