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经信委启动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属)项目两项申报工作,将有一批财政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企业实施“机器换工”专项、工业强基工程专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专项、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专项、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贴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医药产业专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补助专项、企业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专项、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专项、工业设计奖励专项、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军民融合专项。
赶快来看看,你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吧!
(一)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3.企业管理提升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2.省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项目;
3.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4.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 号)规定,由省经信委按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预算资金1%比例列支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经费。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2.智能装备新增配套采购项目;
3.参加省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4.省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补助项目;
6.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7.军品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申报单位填报《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支持类别各领域申报指南要求,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项目申报承诺书》报送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 (http://www.fjetc.gov.cn/Hqxm)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经核对人员签字,审核汇总后填写《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受理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类项目书面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9日(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申报上述2类项目的单位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项目申报时间详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相关附件、指南请登陆福建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省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文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三)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4份(经信部门3份、财政部门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文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材料应填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便进行项目比对;申报单位同时登录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 ),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上传的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申报项目如有要求提交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申报项目的名称应与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名称一致。涉密的申报项目,请申报单位直接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衔接办理。
项目申报有关材料(表格、申请报告编制提纲、注意事项、承诺函等专项附件)请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查阅下载。其中,可在首页“财政资金”或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申报指南”查阅本文件电子版,相关材料以“超链接”方式提供下载;还可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导航”—“表格下载”栏目中根据不同专项下载;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可在首页“网上办事”—“办事大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专栏中的“项目申报入口”登录界面下载(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请联络委信息中心,李丽霞 0591-87836953)。
(四)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龙头企业须是列入省经信委《2016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闽经信投资〔2016〕143号文)中的企业。
(2)2015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注册在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的应在150万元以上;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重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陈洪春 电话:0591-87836830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发布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完成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且采购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注册在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的应在150万元以上;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陈洪春 电话:0591-87836830
1.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夯实工业发展基础,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工业“四基”)领域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本行业有较强竞争力。
(2)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信息资料的购置更新、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试验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专项资金采取分阶段后补助模式,根据项目进度和前期目标完成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企业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吴景华 电话:0591-87832535
1.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其中: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等产品研发类项目应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应承诺研发成功后向行业内企业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一般不超过3年)。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应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
(2)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项目原则上从列入“2016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库中筛选产生。对完成品牌培育试点各阶段工作且品牌培育能力、绩效和外部评价达到及格以上的试点企业,评为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及省质量标杆、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2.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1)产业创新重大专项。重点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上下游关联企业在智能装备、增材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研发成果。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2)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是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我委组织的专场对接会上成功对接的项目,我省企业与港澳台有关科研机构、中科院系统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业技术成果对接项目,技术提升诊断工作中提炼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在增材制造、数控系统、机器人、智能化电器、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机械智能化、海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每项补助金额为40万元。
(4)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5年6月之后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补助金额为30万元。
(6)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2015年9月以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购买使用省内相关行业紧缺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其它。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支持配套的项目。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培育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胡志平 电话:0591-87834675
1.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项目须为已通过认定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项目。
2.补助标准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1.申报条件
(1)新建海洋工程平台、钻井船、FPSO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铺缆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客滚船等高技术船舶。
(2)高技术船舶须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建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未申报过补助。
2.补助标准
按每船主机功率每千瓦200元;或按客船每客位200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联络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的船舶建造企业。
(2)申报的船舶应为承接省外渔船订单已交付的渔船。
(3)申报船舶的交付年限应在2012-2015年期内。
2.补助标准
根据可安排的省级财政资金总量和所承接建造省外渔船的主机功率,原则上:主机功率在400千瓦(含)以上的,每艘给予10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不含400千瓦)的,每艘给予8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不含300千瓦)的,每艘给予5万元补贴;2012年至2015年期内,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视企业申报情况,如有超出,则按一定比例做适当调整。
1.申报条件
(1)项目应属于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项目申报与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并已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自开工之日算起)。
2.支持标准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予以特别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支持重点与标准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电子信息行业项目为2014年5月10日之后)完成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省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省内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指南的申报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7)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8)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1.申报条件
自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4月2日)起,完成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美国、欧盟GMP改造以及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中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2.补助标准
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2016年期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周期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
(2)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项目,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每个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项目仅限1个。
2.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工业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生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或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的两化融合重点投资项目。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
按项目近三年(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制造业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服务性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企业在以产品制造为核心的基础上,向产品+服务转变,提升了服务性收入比重,产生了较好的服务效益。重点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仓储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根据申报企业2015年服务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通过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利润贡献率等指标确定省属2个示范项目,每个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工业设计中心类
按照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通知文件,我委《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文)及《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四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6〕92号),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类
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含社团组织)2015年外包工业设计服务给本省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内容为产品设计创新,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且累计金额达50万元以上,所设计产品已实现量产并投放市场。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类
2015年以来我省制造业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2.补助标准
(1)工业设计中心类
企业在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后,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级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补差30万元)。
(2)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类
对外包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外包工业设计合同金额费用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类
对新设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1.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具体选项范围请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查阅本通知相关材料。
2.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2)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4)项目具一定规模。工业领域节能技改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领域应达5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增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以上。
(5)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节能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6)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1.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经审计的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非生产性业务营业额必须占公司总营业额的70%以上)。
2.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的范围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技改和节能示范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
(1)项目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必须建成投产,并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双方项目资金的结算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必须使用对公账户而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转账。
(4)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
(5)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6)未获得过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也未多头上报。
(7)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容量小于25000千伏安的矿热炉、改良焦炉等。
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技术研发项目。
以上各专项相关附件、指南、申报材料要求等请登陆福建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