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第一批
1、申报对象:
(1)拟重新认定的高企(2013年通过复审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2013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
(2)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非高企。
2、截止时间:9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第二批
二、特别说明
(一)认定流程:详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
(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厦门市-2016年版)》。
(三)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表详见附件3)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表详见附件4)。2016年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近期将完成,中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xmsti.gov.cn)、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上,或请来电咨询。首次申报认定且未按规定辅助核算的企业需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附件5)。
(四)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承担高企认定的辅导咨询、受理等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或监察室投诉举报。
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后注册且新认定的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高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联系方式
受理咨询: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监督投诉:市科技局监察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