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2016年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物联网专项第二批)申报政策,我协会于9月13日下午举办了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宣贯会,邀请了市经信局生产性服务业处的杨金水主任对该专项资金政策进行现场解读及答疑。
政策宣贯会现场
2016年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项目以物联网研发应用为重点支持对象,包括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与推广。
市经信局生产性服务业处杨金水主任在宣贯会上进行政策解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申报审查分网络初审和书面审查两个环节。申报单位材料准备完成后,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申报“物联网”专项的由市物联网协会进行网络初审,初审通过后装订成册送至我协会,网络初审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根据厦经信服务〔2016〕354号(点击查看)的通知精神,申报物联网项目的单位需按要求向我协会按时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数据,此前未报送数据的单位,先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各月有关数据后方可申报物联网专项,且今后也要根据要求按时向协会报送有关数据。
相关政策条款解读
一、项目申报的重要时间节点
二、项目的周期和实施情况是否有限制?
三、去年申报过的企业今年还可申报吗?
答案:可以,但有条件限制。
四、项目的支持额度有哪些衡量标准?
五、研发总投资包含哪些?
研发总投资参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口径归集(含研发团队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内容详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内容
六、研发总投资的佐证材料有哪些?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有哪些?
八、申报单位有关材料包含哪些?
九、申报材料装订的要求有哪些?
十、项目申报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如何?
项目申报单位若违反重复、多头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规定,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兑现相应扶持或奖励政策的除外)。
十一、研发团队成员薪酬证明是否有范本?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范本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内容
本内容参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团队人工费用占研发总投入超过50%,按研发总投入的50%计算。
备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从事一方面研发工作),辅助人员(技工);后勤人员不算在内。
二、直接投入费用
备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等销售收入,属于研发费用投入的补偿,销售收入需冲减研发费用,如果卖完毛利多于整体研发投入,就扣到“0”为止。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