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017年)》(厦科联〔2016〕50号)印发后,其中“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的调整,现就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2、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申报程序
1、在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点击“在线申报”—“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 —“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经初审合格后需打印报送纸质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A030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非高企无需提供)
6、税务部门提供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简单装订成册,其中1、6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2-5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资助方式及金额
根据企业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作为研发经费补助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
1、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3、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
五、注意事项
1、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税务部门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不予补助。
2、经税务机关后续核查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核减后应拨付金额的,企业应积极退回。
3、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与当年度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科创红包、生物与新医药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滚动支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科技项目计划支持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支持。
5、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
6、申报企业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市科技部门将收回全额资助资金、记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科技计划。
六、申报受理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19日